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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第一條:財團法人東元科技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一款設置東元獎(以下簡稱本獎)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:本獎為喚起社會提升科技創新之風氣,並促進人文生活之調適,獎勵在國內對科技與人文發展有特殊貢獻之傑出人才,以創造前瞻且具有人文關懷之進步社會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獎分科技類及人文類:針對國內下列領域中具有具體之傑出貢獻、創作或成就事蹟者予以獎勵。

一、科技類:
(一)電機/資訊/通訊科技
(二)機械/能源/環境科技
(三)化工/材料科技
(四)生物/醫工科技
※上列領域每年甄選乙名予以鼓勵

二、人文類:
(一)藝術  (二)文化  (三)社會服務  (四)其他
※上列領域每年由董事會決議乙類,遴選乙名予以獎勵

第四條:本獎每年頒贈之獎項及獎金金額由董事會決議後公佈,並公開徵求推薦及受理申請。(人文類獎項以主動遴選方式辦理,其遴選辦法另訂之)

第五條:本獎以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對臺灣社會具有具體之傑出貢獻或成就事蹟者為獎勵對象。

第六條:本獎除致贈獎金外,並致贈獎座乙座予以獎勵。決審成績如無法分出高下,每獎項最多可由兩件候選人共得,獎金平分;如推薦案件屬共同創作者,可由共同創作人共同獲得,申請案件不限人數,或可由一人代表申請,決審結果並呈董事會核定之。

第七條:本獎設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,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
第八條:本獎申請人由社會人士或團體推薦提名,亦可自行申請。在徵件結束經初審、複審及決審後,由評審委員會將得獎人名單提請董事會核定。

第九條:本獎評審結果如無適當候選人時得從缺。

第十條:本獎於每年配合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廠慶活動擇期辦理頒獎典禮(國曆十至十一月底)公開表揚。

第十一條: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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